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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一、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九條規定,發行人應於當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公告前一季新增發行之股票數額。二、九十八年度第一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一○四年度第二季執行認購股數共計4,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一○四年度第二季認股權憑證執行認購股數共計4,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發行總額共計40,000元。三、轉換普通股權利義務:與原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四、股務代理機構: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博愛路17號3樓 電話:02-23816288)。五、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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