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um因持有獵槍、射殺保育類動物,日前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等罪名判刑3年半,全案定讞,原住民及人權團體近日積極聲援,昨天向最高法院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希望暫緩入監執行,並向監察院、法務部及立法院陳情。

台東地檢署今天上午9點傳喚Talum到案,若未依時報到,將依規定強制拘提,但Talum發表聲明,堅稱自己無罪,不會主動到案:「我是Bunun(布農),我是人, 我是獵人,我無罪。 我會堅定的在家裡陪Cina(母親)到最後一刻。 如果中華民國政府要把我帶走, 請族人保護我的媽媽, 不要讓她看到這一幕」。

台東布農族人Tama Talum(王光祿)因上山打獵,遭最高法院判刑3年6個月定讞,原訂今(15)日發監入獄,但在各界積極聲援後,檢察總長顏大和已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布農獵人入獄出現轉圜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內容來自YAHOO新聞

最高法院檢察署新車貸聞稿全文

此外,最高檢察署指出,原審法院的解釋,隱含原住民族日後皆不能再自製比以前祖先更精企業貸款良的獵槍打獵,永遠只能使用落伍土造獵槍打獵,可能造成原住民族發展其特有文化的岐視,違反當初允許原住民自製獵槍的立法宗旨。

本案下午有新的發展,檢察總長顏大和今天已對此案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檢察署表示,本案原審判決自行限縮解釋,認為原住民自製獵槍之性能,須符合「依照原住民文化之生活需要所製造」,或「原住民文化所允許之方式製造」要件,才能主張免責,已超過法律授權範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有關原住民王光祿以土造獵槍擊獵山羌及長鬃山羊被法院以違反槍砲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一案,因原確定判決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本署檢察總長今(15)日提起非常上訴 」

本件經檢察官調卷研議後,認為原審判決自行限縮解釋,認原住民自製獵槍之性能,還需該當「依照原住民文化之生活需要所製造」,或「原住民文化所允許之方式製造」要件,始能主張免責之解釋,以不確定法律概念虛增法律條文所無之免責要件,已逾越法律授權範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且依其解釋,隱含原住民族日後皆不能再自製比以前祖先更精良的獵槍打獵,永遠只能使用落伍土造獵槍打獵,結果可能造成原住民族發展其特有文化之岐視,更違反旨在保障原住民供作生活工具之用,即許可自製獵槍,以示遵重原住民發展、保存其文化之立法意旨。

次就被告違反獵捕野生動物部分,依94年2月5日公布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規定: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只需非基於營利行為,即得在「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範圍內,依法獵捕野生動物。較之野生動物保育法93年2月4日增訂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臺灣原住民族僅限「傳統文化」、「祭儀」之必要,始得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者之範圍廣,以適用法律應從優從新之原則,自應適用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規定,為有利原住民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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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0834274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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